德阳公积金提取新政来了,5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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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德眉资打破区域限制,《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啦。新政的重大变化,重点在于开放了成德眉资购房提取的限制,切实推进了成德眉资公积金业务同城化。

提取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4、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5、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6、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消费。

 

7、职工及其配偶发生缴存地租房自住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8、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次提取。

提取频次及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按月定额提取业务。
 
7、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租房提取限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租房提取限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8、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不含后期运行费),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9、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10、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金额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1、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被纳入本市*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1、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身份证、Ⅰ类银行储蓄账户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还应提供职工、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正式票据。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审批表、购房款正式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购房款正式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6、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7、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医保支付证明。
 
8、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证明(由银行代发的需提供银行领取清单)。
 
10、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1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2、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1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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